第一條 為了適應政府轉變職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,更好地發揮民政部主管的社團的積極作用,依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社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,獨立承擔民事責任,依據登記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。
第三條 社團接受部委托職能以項目協議的形式實施,明確職責、經費與合作關系。
社團的業務活動、黨組織建設、有關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別由相關業務司局、部直屬機關黨委、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。
社團的登記、年檢和違法、違紀行為的查處,由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。
受部委托,中華慈善總會由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;中國社會福利協會、中國假肢協會、中國殯葬協會由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司主管;中國救災協會由救災救濟司主管;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由辦公廳主管;中國行政區劃地名研究會由區劃地名司主管;中國老年大學學會、中國老年學學會、中國老年基金會由中國老齡協會主管。
部主管司、局(廳)不得從社團中牟取任何經濟利益。
第四條 社團必須認真執行黨的政策,遵守國家的法律、法規,自覺接受民政部及授權司、局(廳)管理。
第五條 社團變更法定代表人,由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推薦,人事教育司審核,部黨組研究同意,經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討論通過后,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六條 社團秘書長以上負責人更換,應由人事教育司會同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對擬任負責人進行審查,社團依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,向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有關備案手續。
第七條 部機關在職公務員,均不得在社團中兼任領導職務。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社團中兼任領導職務的,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,依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后,由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。
第八條 社團常設辦事機構中要按中共中央組織部和民政部《關于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組通字〔1998〕6號)規定建立健全黨的組織。
第九條 社團變更名稱(住所、業務主管部門、注冊資金),依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,應經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審查后,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。
社團修改章程,應經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審查同意后,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核準。
第十條 社團設立(變更或注銷)分支機構、派出機構,由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討論通過,經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審查后,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。
第十一條 社團開展對外交往活動和申請公務出國,由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審查,外事司審核報批。
第十二條 社團開展重大業務活動,如召開大型研討會、舉辦展覽會等,應由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審查核準。
第十三條 社團的主要經費來源:
(1)會費;
(2)社團發展基金利息;
(3)開展咨詢、培訓、課題研究等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;
(4)興辦或管理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,按協議取得的收入;
(5)政府部門資助;
(6)社會捐贈。
第十四條 社團接受和使用捐贈、資助,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遵守國家有關規定,并接受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。經部批準建立的社團發展基金,社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本金。
第十五條 社團應依據國家財政部門有關規定,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,聘用有執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從事財務工作,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,并接受部和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監督。
第十六條 社團興辦與宗旨、業務相關的實體,應經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審查同意,報部領導批準,依據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后,向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。社團對自身興辦和部委托代管的實體,要加強管理,切實負起責任。所有社團不得接受社會有關實體的掛靠。
第十七條 社團每年3月前應對上一年度工作、財務情況進行自檢,按規定填寫年檢報告書和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的審計。以上材料經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簽署有關意見后,報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定。
第十八條 社團申請注銷登記,應在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完成清算工作,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、業務主管司、局(廳)的審查意見、部長辦公會議同意注銷登記的紀要以及清算報告書。經民間組織管理局注銷登記后,發給注銷登記文件,收繳社團登記證書、印章及財務憑證。
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